⒈ 裁斷處理。
引《新唐書(shū)·張嘉貞傳》:“居位三年,善傅奏,敏於裁遣?!?br />《舊五代史·唐書(shū)·明宗紀(jì)五》:“此后在朝及諸州府,凡有極刑,并須子細(xì)裁遣,不得因循?!?/span>